第三章 事义的相应
——《杂阿含经》的体裁与组织
第一节 原貌的恢复
《四阿含》为佛法的根本,而《杂阿含》更属第一义悉檀,是《四阿含》中最重要的一部,这在上文第一章已有论及。可惜,《杂阿含》自译出以后,未得到好好整理,卷次混乱,品目不明,其中第二十三、二十五两卷更全部记述公元前三世纪的人物——阿育王的事迹,无论体裁或内容都与其他经文格格不入,却与西晋·安法钦译的《阿育王传》及梁僧伽婆罗译的《阿育王经》相近,而有所节略①。
由于本经译出后一直受到忽视,没有学者加以研究、疏解,它的杂乱便也一直没有得到整理。所以,唐代智升于公元730年编《开元释教录》时(距离《杂阿含》的译出年代约三百年),便认为本经“说事既杂,故无品次诵等差别”②。他的意思是说,本经因为内容繁杂,所以未能清楚列明品诵的项目,及顺编经文的次第。
这情形直至日人姊崎正治博士整理《四阿含》后,才开始有所改变。姊崎博士花了数年工夫,对勘汉译《四阿含》及南传巴利本,于1908年发表《汉译四阿含》(The Four Buddhist Agama in Chinese)一文,考校汉译《杂阿含》的卷数次第,将《杂阿含》分为八诵六十三部,并指出卷二十三、二十五是阿育王传,应从经中剔除,但未能解释何以经中会出现此阿育王传③。
吕澄承接姊崎正治的研究,进一步发现《瑜伽师地论·摄事分》(以下简称《瑜伽论》卷八十五至九十八为《杂阿含》的本母(本母义见前文第一章第二节),详细阐释经的核心部分,而《瑜伽论》卷三所说的九事,及卷二十五解释契经的意义,亦说出《杂阿含》的内容要略,以及次第品目(下文另详)。
至此发觉,《杂阿含》原来并非文乱无次。它的经文编排,是依着一特定次序的。于是,他根据《瑜伽论》之说,修正姊崎的考校,判分全经为四分十诵。“四分”是“五取蕴六处因缘相应分”、“道品分”、“佛弟子所说、佛所说分”、“结集分”(十诵下文另详)。并比对经论(论指《瑜伽论》),以厘订经文核心部分(按:此即前二分)的卷次。
再根据《杂阿含》的现存本卷十八开首的标题“弟子所说诵第四品”,分出“佛弟子所说、佛所说分”中“佛弟子所说”的卷次。
另根据《别译杂阿含经》校对五十卷本,判别本经偈颂部分所属各卷,此即“结集分”。余剩的经卷就归入“佛所说分”。这样,全经四分就分别厘订下来。
又从梁·僧祐《出三藏记集》(卷三)的记载,知道《杂阿含》的译者求那跋陀罗曾译《无忧王(按:即阿育王)经》一卷,但缺本,而从隋·法经《众经目录》(卷四)及《开元释教录》(卷十六),
又知道《杂阿含经》别生④有《阿育王经》,其中《开元释教录》更注明是二十三、二十五两卷。
由此才明白,本经译出后,佚失了卷二十三、二十五两卷,传者错以本经译者求那跋陀罗的另一译本《无忧王经》编入充数。
《无忧王经》编入《杂阿含》后,以《阿育王经》之名,成为别生经,经录加以载列。它本身在经录中部却反成为缺本。这真是一个少有的错例,如果当年有人弘扬《杂阿含》,它的卷帙就不容易失乱,便是失乱,也不致迟到一千四百余年之后(按:自本经译出之年起计),由吕氏的研究才得以订正。
但事实是,《杂阿含》译出的年代,最早不能前过公元435年⑤,而成书于公元445至518年间的《出三藏记集》已题《无忧王经》缺本⑥。换句话说,《杂阿含》译出后数十年间已卷帙失乱,实在令人感叹!
吕澄的发现及研究,将《杂阿含经》的原来面貌勾出一个清楚的轮廓。原经的体裁及组织由此大略可见。不过,吕氏的经论比对还嫌不够周密,以致卷次的刊定仍多错失的地方。
直至1970年,印顺法师发表《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》(以下简称《集成》)。根据吕氏的发现,对《杂阿含》的体裁及组织作进一步细密的探究。他考出本经应分三大部分,一是宗要部分,就是《瑜伽论·摄事分》卷八十五至九八所解释的部分;二是称为“八众诵”的偈颂部分,是经的最后部分。三是与宗义有关,但内容兼涉多类,因而间杂的编附于宗要部分之间,其中有弟子说、有佛说的,称为“弟子所说”、“如来所说”部分。
他发觉吕氏对第一部分卷次的厘订,疏略而多错失,原因是经论的比对不够严密。例如有些地方有论文释义,却无相对应的经文,似乎论文是多说了,其实是兼采取《中阿含经》作为补充,所释的是《中阿含经》经义,吕氏不察,当作是经卷的佚失⑦。印顺法师将论文的摄颂⑧与所释的经次一一排列对照,使人一目了然,披寻容易⑨。
至于第二、三部分,印顺法师与吕氏所配属的经卷彼此相同,卷次则于“如来所说诵”有三卷的次第相异,而印师更列出经的编号(《大正藏》《杂阿含经》每经的编号),说明亦较为详细。
此外,印顺法师还将汉译现存本与南传《相应部》互相比照,根据《相应部》的分品,将本经分为五分——蕴相应分、处相应分、因缘相应分、菩提分相应分及众相应分。前四分即前面所说的宗要部分,最后一分即偈颂部分。另参考《相应部》的分目,从五分分出四十八相应(按:每一目为一相应),将改正了的卷帙次第,比照现存本的次第,配以五分四十八相应,列成一表⑩。这样,全经的原貌,便清晰可辨,而不仅是只见其轮廓了(11)。
1983年,印顺法师完成《杂阿含经论会编》(以下简称《会编》)一书。本书以先经后论的方式,将经论比对合编,所根据的是前书的考订。不过,对前书错失的地方作出了修正。如前书以为原译本的“道品”缺失卷二十三、二十五两卷,其实缺失的是卷二十二、二十五(按:现存本的卷二十三,应为原译本的卷二十二,现存本卷二十三缺,也就是说原译本卷二十二缺)。
会编之前,附有《杂阿含经部类之整编》一文,对本经的体裁与组织,作更深细周密的说明,补充了前书的不足,主要是:
(1)依现存本的标题及说一切有部的古说(按:汉译本《杂阿含》是有部的诵本,故应依有部的古说来恢复本经的原貌),先分本经为五诵——五阴诵、六入处诵、杂因诵、道品诵、八众诵(按:前书则用“分”字,每分的名称与《会编》所用的每编名称互有不同。“整编”所用的名称大部分为汉译本标题的原文)。
(2)再分五诵为二十一相应,比前书多出三相应,而更符合经文(12)。
(3)“弟子所说”与“如来所说”部分本来间杂于前四诵之间,为依随现存本别立“弟子所说诵”的原意,以及表示原始圣典结集的次第(详见下文第四节),故特将此二部分别立为第六、七两诵。
这样,全经便分为七诵五十一相应,既守有部的古说,又符合圣典成立过程的事实,而《杂阿含》的原貌亦可细认了。
正如前面所说,《杂阿含》卷次混乱,品目不明,要考究它的体裁与组织,藉以恢复它的原来面貌,需要精细的头脑,缜密的思虑,更要对有关经论具备广泛而深入的认识,实在是一件顶困难的事。在这方面,吕澄先生启其功,印顺法师成其大,都作出了无比的贡献,使发心研究《杂阿含经》以探究原始教义的学者,省却了不少摸索的工夫。下面试根据古代文记,以及吕氏与印顺法师的考订,简要的说明《杂阿含经》的体裁与组织,希望对有心阅读本经的读者,也提供一点方便。
第二节 经名“杂”与“相应”的意义
汉译本《杂阿含经》以“杂”做经名,与此相当的巴利文译本则称《相应部》。“杂”和“相应”这两个名称的援用都与本经的体裁有关。明白它们的意义,本经的体裁也就清楚可知了。
本经经名的建立,最初见于各部派的律典。这是各部律典在记述“第一次结集”的过程时所提及的。根据诸律的记载,当日僧团结集经藏,是因应契经的不同性质、体裁而分为“杂”、“中”、“长”、“增一”等四部的。其中有关《杂阿含经》的定名,诸律分别有下面的说法:
(一)属于分别说部的化地部《五分律》卷三十说:
“此是杂说,为比丘、比丘尼、优婆塞、优婆夷、天子、天女说,今集为一部,名《杂阿含》。”(13)
(二)也属于分别说部的法藏部《四分律》卷五十四说:
“杂比丘、比丘尼、优婆塞、优婆夷、诸天、杂帝释、杂魔、杂梵王、集为《杂阿含》。”(14)
(三)属于大众部的《摩诃僧祗律》卷三十二说:
“文句长者,集为《长阿含》;文句中者,集为《中阿含》;文句杂者,集为《杂阿含》。所谓根杂、力杂、觉杂、道杂。如是比等名为杂。”(15)
(四)属于上座部的说一切有部《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》(以下简称《杂事》)卷三十九说:
“但是五蕴相应者,即以蕴品而为建立;若六处十八界相应者,即以处界品而为建立;若与缘起圣谛相应者,即名缘起而为建立;若声闻所说者,于声闻品处而为建立;若是佛所说者,于佛品处而为建立。若与念处、正勤、神足、根、力、觉、道分相应者,于圣道品处而为建立;若经与伽他相应者(按:此处应补一句:“于伽他品处而为建立”:文意才前后连贯),此即名为相应阿笈摩。”(16)
(五)传为属于上座部的雪山部《毗尼母经》(17)卷三说:
“与比丘相应、与比丘尼相应、与帝释相应、与诸天相应、与梵王相应,如是诸经,总为《杂阿含》。”(18)
这五种说法之中,《五分律》与《四分律》所举的都是《杂阿含》的“八众诵”部分。所说的“杂”,是杂说的意思。
《摩诃僧祗律》举的是《杂阿含》的“道品诵”部分。所说的“杂”,指文句、篇幅而言。依它的上文,文句长的名《长阿含》,文句中的名《中阿含》。《长》、《中》两部经都是由一篇一篇的小经合成的,而《长阿含》的小经一般篇幅较长,故名长;《中阿含》的小经则大都不太长也不太短,故名中。《杂阿含》则只分品诵,不分经。经文一段一段的(《大正》将每一段编为一经),有时多说,有时少说,如“杂因诵”说“食”一项,经文只得八段(三七一经至三七八经),“道品诵”说“力”则有四十二段(六六一经至七〇三经),而除第一、二诵外,其他每一诵都涉及多个项目(如“道品诵”就有根、力等十个项目)。因此,《摩诃僧祗律》所称的“杂”,是包括篇幅长短不一、说的项目杂多的意思。
至于《杂事》,则以“相应”称本经,为什么称“相应”呢?它说得很清楚:将同一类的事义集为一品,是本经的体裁。如凡说五蕴的,便编入五蕴品;说念处、正勤、神足、根、力、觉(支)、(圣)道分等与修道有关的,便编入道品;用伽他 (按:即偈颂)说的,便编入伽他品。伽他品依经文的形式集录同类,其他各品则依说法的内容集录同类。这样,同一类中,事义一一对应,就是相应。每一类事义成一品,这些品便也称为相应,如蕴相应、道相应之类。由于上述缘故,所集成的经便称为相应阿笈摩(按:即阿含)了。
最特别的是《毗尼母经》的说法。它也举本经的“八众诵”为例,用“相应”称每一篇目,但经仍名为“杂”,而不名“相应”,却没有解释为什么仍称为“杂”。
正好解释这个疑问的,是《瑜伽论》卷八十五摄事分所说的下面一段话:
“《杂阿笈摩》者,谓于是中世尊观待彼彼所化,宣说如来及诸弟子所说相应、蕴、界、处相应、缘起、食、谛相应、念住、正断、神足、根、力、觉支、道支、入出息念、学、证净等相应。又依八众说众相应。后结集者为今圣教久住,结搵陀南颂(按:即摄颂),随其所应,次第安布……即彼一切事相应教,间厕鸠集,是故说名《杂阿笈摩》。”(19)
这是说,《杂阿含》是世尊对应所化的种种不同众生而宣讲的,内容有“如来所说相应”、“弟子所说相应”,以至“八众相应”等。结集经法的人为使圣教能传诵久远,就随着经文在适当的地方结上摄颂(按:习惯是十经为一颂),以便传承者忆持不忘。因本经是以同类的事纂集为相应的篇章,所以,在体裁上可称为相应,但同一事有时可入于不同类别,为便经文能随宜安布,编起来次第便变得间杂不顺了。如“佛弟子相应”、“如来相应”本来是应该集为一处的,但为了配合其他相应的内容,便按性质把它分开,安插于其他相应之间(20)。基于这个编排原则,本经就称为《杂阿笈摩》了。
从《瑜伽论》说“世尊观待彼彼所化,宣说……相应”,可知“相应”除了事义相类的意思外,亦有如来说法,与众生相应之义。与众生相应,就是说能对应众生的根性和需要。所以,无论从体裁或法义方面说,《杂阿含》都应以“相应”为名。但由于经文随宜安布,次第间杂不顺,造成了组织上的特色,本经因而仍称为《杂阿含》。
对于“杂”的解释,大众部的《分别功德论》又有不同的说法,这在前文第一章曾提及。论云:
“杂”者,诸经断结,难诵难忆;事多杂碎,憙令人忘,故曰杂也。”(21)
这里说的“杂”,是指经文断为一节一节的,缺乏连贯性(22),难以忆念持诵;所说的事项又杂多而零碎,容易令人忘记。简单地说,因为经文杂碎,所以就称为《杂阿含》了。
综合以上七书所说,《四分律》、《五分律》、《摩诃僧祗律》及《分别功德论》都分别说出了“杂”的部分意义;《杂事》则清楚解释“相应”的含义,而《毗尼母经》与《瑜伽论》则兼取“杂”、“相应”两义。后者更解释了“杂”的深一层意思。
总括来说,《杂阿含》是世尊对应众生的需要而说,又依事类汇集成相应的篇章,所以应称为《相应阿含》。不过,因为它所说的事类杂多,编排上难免次第不顺,篇章间杂,而全经又由一节一节的经文集成,杂碎而不易忆持。所以,便也名为《杂阿含》了。
此外,要特别提及的,是印顺法师在这问题上的独特考说。他先根据《摩诃僧祗律》说的“杂藏者,所谓辟支佛、阿罗汉自说本行因缘,如是等比诸偈诵,是名杂藏”(卷三十二)。
指出杂藏是各种偈颂的汇编,与汉译的《杂藏》相当的南传《小部》,也大部分是偈颂集,而陈·真谛译的《阿毗达磨俱舍译论》(卷二十二)有说“于少分阿含中,为波遮利婆罗门说此偈言”。因此,他认为“少分”,与《小部》的小,《杂藏》的“杂”,都是Khuddah的义译,都与偈颂有密切的关系。所以,从偈颂部分来说,《杂阿含》可称为《少分阿含》或《小阿含》。“小”、“杂”应是因偈颂的杂说而得名的。
印师又从《分别功德论》(卷一)的对《杂藏》的说明,印证《杂阿含》的偈颂部分,与《杂藏》有密切的关系,因而论断,原始结集的过程中,起初是长行(按:即散文)的“修多罗” (按:即十二分教的契经),随类相应而编为四部:道品相应、蕴相应、处相应及因缘(界等)相应。修多罗的录偈—--录十经的名目为一偈,名为祗夜(geya)(23),而稍后出的偈颂——“八众相应”也称为祗夜。长行的修多罗称“相应”,偈颂的祗夜就称为“杂”了(24)。
印顺法师从文体来分出“杂”与“相应”两种经名的不同用意,见前人所未见,实可补充上面各说的不足。
第三节 三相四分九事
上文曾引《瑜伽论》卷八十五的文字,以见“杂”的意义。论文举出了《杂阿含》的全部“相应”的名目。这些“相应”就是本经所说的种种事义。在说到“随其所应,次第安布”之后,论又将种种相应总结为三相四分,其文如下:
“当知如是一切相应,略由三相。何等为三?
一是能说,二是所说,三是所为说。若如来、若如来弟子,是能说,如‘弟子所说、佛所说分’。若所了知、若能了知,是所说,如‘五取蕴、六处、因缘相应分’,及‘道品分’。若诸苾刍、天、魔等众,是所为说,如‘结集品’(25)。”
这是从佛陀说法的立场,将经的一切相应项目分为三个类别,称三相。首先是能说者,此即如来及如来弟子,入于“弟子所说、佛所说分”。其次是所说的法,兼所了知及能了知两类。“所了知”的是五取蕴、六处、因缘(包括缘起、食、谛、界)等,“能了知”的是念住、正断以至证净等,分别入于“五取蕴、六处、因缘相应分”及“道品分”。所以第二相有两分。最后是说法的对象,就是论的前文所提及的八众(八众分目见下文),入于“结集品”。这样,三相便成四分,如下表:
四分之中,“结集品”称为“品”,不称“分”,因为八众相应是偈颂,体裁与前三分的长行(散文)不同,所以特称为“结集品”。关于结集品,下文会另有解说。
三相四分说的种种相应,涉及的事义似乎多而杂,其实不出九事。如《瑜伽论》卷三本地分所说:
“(又复应知)诸佛语言,九事所摄。云何九事?
一、有情事;二、受用事;三、生起事;四、安住事;五、染净事;六、差别事;七、说者事;八、所说事;九、众会事。
有情事者,谓五取蕴;受用事者,谓十二处;生起事者,谓十二分缘起及缘生;安住事者,谓四食;染净事者,谓四圣谛;差别事者,谓无量界;说者事者,谓佛及彼弟子;所说事者,谓四念住等菩提分法;众会事者,所谓八众:一、刹
帝利众、二、婆罗门众、三、长者众、四、沙门众、五、四大天王众:六、三十三天众、七、焰(夜)摩天众、八、梵天众。”(26)
与上表对照,九事的前六事即第二相及第二分,第七事即第一相及第一分,第八事即第二相及第三分,第九事即第三相及第四分。彼此配合如下表:
从上表可清楚见到,九事的先后次序与三相四分并不相同,但将九事比对经文,除小部分卷帙外,两者次序大抵吻合。其中出现差异,只因为译本有错卷而已。如现存本卷四为八众相应的偈颂,却误编入五蕴相应,卷四十三本为六处相应却误编入八众诵之类。所以,九事的次序可作为恢复原经面貌的一种根据。
三相四分从佛说法的立场来编排,故以能说法者为先,所说的法为次,听法者为后。九事则以《杂阿含》的经文次序为次序,而《杂阿含》的经文是随宜安布,次第间杂不顺的,这就是九事与三相四分次序不同的原因。不过,次序虽然不同,两者所涵盖的内容则是无异的。
《瑜伽论》说:“诸佛语言,九事所摄。”诸佛说法的项目,不出此九事,而九事《杂阿含》都全有。所以,本经就是“一切事相应教”。
第四节 三大部分——契经、应颂、记说
一、第一部分——契经
从上一节所举说的三相、四分、九事,可清楚看到,《杂阿含》的组织是分为三大部分的:第一部分是说法义及修行问题的长行;第二部分是佛及弟子对人天等八众说较显浅的道理,主要为偈颂;第三部分则为佛及弟子杂说法义的长行。
检视卷目,五十卷经文中,不计佚失的两卷,第一部分占二十一卷,第二部分占十三卷,第三部分占十四卷(27)。
第一部分篇幅是最多的。《瑜伽论·本地分》虽然将《杂阿含》的内容全部列举,判别为九事,但《摄事分》抉择经义的本母,却只解释经的七事(第一至六及第八等事)。第七事的“弟子所说、佛所说分”,及第九事的“结集品”都没有涉及(28)。这说明了上述三大部分之中,只有第一部分是本经的宗要所在,因为本母是抉择经的宗要的。这部分就是原始圣典最根本、最早形成的部分,也是十二分教最先出的第一分教,称为“契经”(Sura),音译修多罗。
十二分教,旧译十二部经,是佛陀说法的形式和内容的十二种类别,分别是:
(1)契经;(2)应颂或重颂(geya),音译祗夜;(3)记说或记别、授记(vyakarana),音译和伽罗那;(4)讽颂(ggthg),音译伽陀;(5)自说(udana),音译优陀那;(6)因缘(nidaa),音译尼陀那;(7)譬喻(avadana),音译阿波陀那;(8)本事或如是语(itivrttaka),音译伊帝目多伽;(9)本生(jataka),音译阇多伽;(10)方广(va ipulya),音译毗佛略;(11)未曾有(adbhuta—dharma),音译阿浮多达摩;(12)论议(upade sa),音译优波提舍(名称根据《杂阿含》一一三八经)。
四部《阿含》都有提及十二分教(29),可知最迟于《阿含经》写成定本的时候,十二分教的部类便已经成立。由于《阿含》是最早出的经典,有经典才见到教法的分类,分教的成立因而就和《阿含》的编集有密切关系。究竟是《阿含》先集成,分教后成立?或先有分教,后来才集出《阿含》?又或二者同步次第完成?这在学者之间是有不同意见的,此处不拟讨论。
不过,上面说《杂阿含》的宗要部分为十二分教最先出的第一分教——契经,却是可以肯定的。因为(1)《四阿含》是原始圣典,而《杂阿含》又是四部中最早出的;(2)《杂阿含》的宗要部分,体裁属于十二分教中契经的一类。这两点都从《瑜伽论》的文记可得到印证。关于第一点,《瑜伽论》卷八十五说:
“即彼一切事相应教,间厕鸠集,是故说名《杂阿笈摩》。即彼相应教,复以余相处中说,是故说名《中阿笈摩》。即彼相应教,更以余相广长而说,是故说名《长阿笈摩》。即彼相应教,更以一二三等渐增分数道理而说,是故说名《增一阿
笈摩》。”(30)
论文指出,《杂阿含》集出后,其他三部阿含亦先后成立。它们都是以《杂阿含》的相应教为根本,将《杂阿含》所未收的其他经教,依体裁的不同而分别编成《中》、《长》及《增一》等阿含的。
关于第二点,《瑜伽论》卷二十五本地分解释十二分教,提到契经,便引《杂阿含》的宗要部分为说,其文如下:
“云何契经?谓薄伽梵于彼彼方所,为彼彼所化有情,依彼彼所化诸行差别,宣说无量蕴相应语、处相应语、缘起相应语、食相应语、谛相应语、界相应语、声闻乘相应语、独觉乘相应语、如来乘相应语、念住、正断、神足、根、力、觉支、道支等相应语、不净、息念、诸学、证净等相应语,结集如来正法藏者,摄聚如是种种圣语,为令圣教久住世故,以诸美妙名句文身,如其所应,次第安布,次第结集,谓能贯穿缝缀种种能引义利,能引梵行,真善妙义,是名契经。”(31)
这里所举的各种相应,除了“声闻乘相应语、独觉乘相应语、如来乘相应语”外,都是《杂阿含》的宗要部分,而所以名为契经,是因为一来这是佛陀为契应众生之机而说的正法,二来在体裁上,它用美妙的文句,贯摄法义,按着适当的次第,结集成篇后,能便传诵,使圣教得以久住。
考究起来,契经——修多罗乃当日印度流行的文体,是一种简洁散文,用以记述复杂的礼仪制度,使传习者易于记忆。佛教随顺世间,既用这种文体结集经教,亦以“修多罗”称最初结集的经典(请参阅前文第一章第二节)。所以,契经是有广狭两义的。广义说,契经是一切佛说的总称,包括大小乘所有经典;在大乘佛教兴起之前,则指《阿含经》。狭义说,契经即指十二分教的第一类,是组成经典的十二种体裁的其中一种。在原始佛教来说,这就是《杂阿含》的宗要部分。
论文提到“声闻乘相应语”、“独觉乘相应语”、“如来乘相应语”,这就是同书卷八十五摄事分所说的“如来及诸弟子所说相应”,亦即九事中的第七事——说者事。这部分最初应是附于原始结集的相应教中,同视为契经的,但后来却另集为一部,成十二分教的记说,所以,《摄事分》抉择经义的本母,就不包括这一部分了。
二、第二部分——应颂
第二部分的偈颂,是对八众说的不了义教。偈颂,在十二分教中,有应颂、讽诵及自说等三类。这部分的偈颂属于哪一类呢?根据印顺法师的研究,这应该是十二分教中的第二分—--应颂(祗夜)。应颂的性质,《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》卷一二六说:
“应颂云何?谓诸经中,依前散说契经文句,后结为颂而讽诵之,即结集文、结集品等。”(32)
这说明,应颂就是对应契经的长行,重述其内容的偈颂。《瑜伽论》对应颂也有类似的解释:
“应颂者,谓长行后宣说伽他。又略标所说不了义经。”(卷八十一)(33)
“云何应颂?谓于中间,或于最后,宣说伽他。或复宣说未了义经,是名应颂。”(卷二十五)(34)
不过,《瑜伽论》还多说了一种性质,就是应颂说的是不了义经。至于《大毗婆沙论》所举的例——结集文、结集品,指的是什么呢?前文曾引的《瑜伽论·摄事分》提到《杂阿含》的内容,有说:
“后结集者,为令圣教久住,结嗢拖南颂,随其所应,次第安布……若诸芯刍、天、魔等众,是所为说,如结集品。”(35)
“结嗢拖南颂”,是在《杂阿含》编集后,又依经文结上偈颂。所结的嗢拖南,便是方便忆持的摄颂。这在原始结集,是以十经的名目为一偈的,如《分别功德论》卷一所说:
“阿难撰三藏讫,录十经为一偈。所以尔者,为将来诵习者,惧其忘误,见名忆本,思惟自寤(悟)。”(36)
这种摄颂,称为录偈,《别译杂阿含经》大部分保存。现存本的《杂阿含》则只五蕴相应部分尚见,其他已散失或缺译。但从存下来的摄颂,仍可见其体例,如卷一开首在第七经完结后,有摄颂:“无常及苦空,非我正思惟,无知等四种,及于色喜乐”,就是赅摄前七经之要点的。这些用于结集的摄颂就是应颂的“结集文”,而八众相应的偈颂说的是不了义法,也属于应颂那种“宣说未了义经”的性质,此即《瑜伽论》及《大毗婆沙论》所说的“结集品”。所以,无论“结集文”或“结集品”,都是应颂(37)。
小乘三藏引说十二分教的名目次第,往往会互有不同,但提到第一、二分教,却一律是契经、应颂(38),正好反映了契经和应颂是原始圣教最初集成的两个部分,也间接印证了《杂阿含》的八众相应偈颂就是应颂。至于录偈,当然也是应颂了。
八众相应的经卷本有错乱,但因为《别译杂阿含》卷一至卷十二及卷二十与这部分相当,而且摄颂又大部分保存,用“别译”本校对五十卷大本,八众相应的原貌也就清楚可见。这方面的工作,吕澄是完全做到了(39)。
三、第三部分——记说
依上引《瑜伽论·摄事分》,第三部分——佛及弟子杂说法义的长行,本来是附于第一分教——契经之内的。后来因为这部分的体裁与契经有别,所以将它别立成一部,称为记说、授记或记别。记说的性质,《瑜伽论》说:
“云何记别?谓于是中记别弟子命过已后当生等事,或复宣说已了义经。”(40)(卷二十五)(41)
“记别者,谓广分别略所标义,及记命过弟子生处。”(42)
据此,记说是包括三种性质的,一是预记弟子未来生处,二是宣说了义的经教,三是广分别应颂的略义。
这和应颂的“略标所宣说未了义经”刚刚相反。对此,《大乘阿毗达磨杂论》卷十一也有类似的说法:
“记别者,谓于是处圣弟子等谢往过去,记别德(得)失生处差别。又了义经说名记别,记别开示深密意故。”(43)
预记未来,说了义经,都和《瑜伽论》说的一样。“开示深密意”即开显经的深义,也是“广分别”的意思。
此外,《大毗婆沙论》解释记说,除了内容,还提到它的体裁:
“记说云何?谓诸经中,诸弟子问,如来记说;或如来问,弟子记说;或弟子问,弟子记说;化诸天等问记亦然。若诸经中,四种问记,若记所证所生处等。”(44)
这是说,记说是一种问答体,问的可以为如来、如来弟子及诸天,答的则惟是如来及如来弟子。问答方式有四种 (按:指一向记——答是或不是;分别记——作不同的解答;反诘记——问得不清楚,反问后才作答;舍置记——即无记,问得无理,不予作答,如十四无记),问答的内容则为记别三乘圣者所证得的果,以及弟子未来所生的地方。
总括上引各论所说,记说有如来记说、弟子记说、诸天记说。它是问答体,除分别经的深密意,还记说弟子未来证果及出生的事。由此可见,它的体裁确与第一分教——契经不同,所以,要别立为一部类。不过,现存本的《杂阿含》所见,这部分仍是夹附于契经之间的。
还有要补充的,是“诸天记说”属于通俗教化,以偈颂为主,后来便编入应颂去,成“八众相应”的一部分。所以,记说只有“如来记说”、“弟子记说”。此外,虽然《大毗婆沙论》强调记说为问答体,但其实它并非全属问答形式。这从现存本《杂阿含》可以看得到(45)。
以上说的契经、应颂及记说,是组成《杂阿含》的三大部分。无论是《阿含》先编集或是十二分教先完成,这三部分都应是十二分教最早成立的三分。三分成立了,“一切事相应教”的《杂阿含》也完成。这是原始结集的实况。
第五节 全经组织大要
现存本的《杂阿含经》除了有数处举出品诵的名称外,再没有其他标题、分目,可藉以看到经的纲领。如果不是《大正藏》将每段经文加上经号,研读或引据便非常不便。这数处所举的诵目如下:
(一)第八卷开首题“诵六入处品第二”;
(二)第十六卷开首题“杂因诵第三品之四”;
(三)第十七卷开首题“杂因诵第三品之五”;
(四)第十八卷开首题“弟子所说诵第四品”;
(五)第二十四卷开首题“第五诵道品第一”(按:疑为“道品诵第五之一”)。
可以推断,原经应还有其他诵目,但随着经卷的混乱,部分诵目于传抄时亦给遗漏了。不过,从这几个仅存的诵目,比照《瑜伽论》卷八十五《摄事分》解释“杂阿笈摩”的三相四分,及卷三本地分说明“诸佛语言,九事所摄”等文,可想见第8卷前应有“诵五阴品第一”;第八卷至十六卷之间应有“诵六入处品”其他部分及“杂因诵第三品之一、之二、之三(按:杂因诵既有“之一”至“之五”等五分,应包括缘起、食、谛、界等项);第十九卷至二十三卷应有“弟子所说诵第四品”的其他部分;第二十五卷以后,则应有“道品诵”的其他部分,以及“如来所说诵”、“八众诵”等。而“如来所说诵”亦有可能在第八卷之前,第八至十六卷或十八至二十四卷之间。这就转《瑜伽论》的四分成七诵。现将七诵的名称略加整理,以对照《瑜伽论》的四分如下:
依现存本的诵目引伸的七诵 卷次 依《瑜伽论·摄事分》的四分
一、五阴诵第一(如来所说诵)——(1—7) ┐
二、六入处诵第二(如来所说诵)┐ ├—(一)五取蕴六处因缘相应分
├(8—17)┘
三、杂因诵第三 ┘
四、弟子所说诵第四———— (18--23)——(二)弟子所说·佛所说分(之一)
五、道品诵第五 ┐ ——(三)道品分
六、如来所说诵第六 ├———— (24—50)——(二)弟子所说·佛所说分(二)
七、八众诵第七 ┚ ——(四)结集品
七诵之中,只“如来所说诵”的位置未能肯定,因为这一诵在《瑜伽论》中本就位置不定(46)。其他各诵的次第都应如上列。
上述七诵的编排及卷数的分配,只依据现存本的诵目引伸而成,并未以经文对勘,所以,“如来所说诵”的位置未得确定,卷数的分配也尚待依据经文作进一步的考究。但由此已足见现存本所留下的诵目,是探讨本经组织的一个重要线索。
吕澄则根据古说及《瑜伽论》说的四分九事,判分本经为四分十诵。所谓古说,是指后秦·僧肇于《长阿含经序》说的“杂阿含四分十诵”。吕氏自作按语说:“此(按:指四分十诵)与僧肇所传之说相同;四分依大论(按:指《瑜伽论》)八十五,十诵依九事也。”(见《刊定记》第二段)他的编排是这样的:
(一)五取蕴六处因缘相应分
1.五取蕴诵 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经第一卷以下
2.六处诵(原按:旧题六入诵第二)……………经第八卷以下
3.缘起诵(原按:旧题杂因诵第三)……………经第十二卷以下
4.食诵 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经第十五卷
5.谛诵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经第十五、十六卷
6.界诵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经第十六、十七卷
(二)佛弟子所说佛所说分
7.佛弟子所说诵(原按:旧题弟子所说诵第四)…经第十八卷以下
8.佛所说诵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经第二十二卷以下
(三)道品分
9.念住等诵(原按:旧题诵道品第五)……经第二十四卷以下
(四)结集分(原按:《大论》作品字)
10.八众诵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经第三十五卷以下
吕氏此表诵目的排列,跟上表差不多相同,稍异的是,他将卷次分得较为准确清楚,这是对勘经文的结果。其次,他将现存的“杂因诵”一分为四,成“缘起诵”、“食诵”、“谛诵”及“界诵”。所以诵数便由七增至十。
虽然他说“十诵依九事”,其实也是顺着现存本的诵目次序安排的。
不过,僧肇说“四分十诵”,虽与《瑜伽论》四分九事吻合,却不知他的说法以何为据。
依梁·慧皎《高僧传》,肇死于晋义熙十年(414)(47),而据《出三藏记集》,《杂阿含》的译者求那跋陀罗则于刘宋元嘉十二年(435)始由海路至广州(48)。肇当然没有可能看到跋陀的五十卷译本。他可能看到的是译于三秦时代的《别译杂阿含》,但《别译》本只得两分,相当于五十卷本的佛所说诵、八众诵,凭此当然也不知道“四分十诵”。
僧肇亦不可能看到译于唐代的《瑜伽论》,而《瑜伽论》的数种异译节本——《菩萨地持经》、《菩萨善戒经》及《决定藏论》都译于414年以后,而且内容也与上述所引的《瑜伽论》文无关。
这样,僧肇又缘何而知道《杂阿含》是四分十诵?除非他看过东晋法显从中印带回来的另一《杂阿含》梵本。这一梵本带到中土后,是一直未曾译出的(49)。但这本既未译出,僧肇看到的可能性就不大了。
既然僧肇的说法依据不明,判定《杂阿含》的组织,就不宜以之作为参考或作为引证了。
上述的四分七诵或四分十诵,本来已足可认定为《杂阿含》的组织大概。印顺法师也认为吕澄的四分十诵“是比较适当的”,但指出《杂阿含》属于说一切有部的诵本,应依有部的古说来判别全经组织。因此,他将全经分为五诵,也就是五品。这是将经的第一部分——契经,依《瑜伽论·摄事分》分为“阴”、“处”、“缘起食谛界”、“菩提分法”等四类。此与现存本的“五阴诵”(按:此诵依现存本的诵目引伸出来)、“六入处诵”、“杂因诵”、“道品诵”相合。此属“契经”的四诵在前,而经的第二部分应颂——八众诵在后,前后共为五诵。至于经的第三部分记说——弟子所说、如来所说,则分散而附于契经之下。这一分类与南传《相应部》相同,差异的只在名称和次第。二者对照如下:
“弟子所说、如来所说”部分,在《杂阿含》是散附于“五阴诵”、“杂因诵”、“道品诵”以下的;在《相应部》则散附于“因缘篇”、“蕴篇”、“六处篇”及“大篇”之下。又《相应部》以“有偈篇”在前,印顺法师以为这是上座分别说系的排列,根据十二分教在成立的过程中先有契经、后有应颂的事实,《杂阿含》是应以长行的契经为先的。所以,他置八众诵于后(50)。
此外,《相应部》的五篇分为五十六相应,印顺法师检对《杂阿含》经文,将之分为五十一相应。相应的数目较《瑜伽论·摄事分》所列举的为多,是因为将“如来及诸弟子所说相应”与“众相应”再细分为多项相应之故。
由上文的引述,可知《杂阿含》与《相应部》本来都是分为五诵(五篇)的,记说的部分没有独立成诵。但印顺法师认为“契经”与“记说”不同,所以有部也将“弟子所说”与“如来所说”从“契经”四品中分别出来。现存本已立“弟子所说诵”,《杂事》(卷三十九)亦明言“若是佛所说者,于佛品处而为建立”,将“如来所说”另立为“佛品”。所以,《会编》的经论对照,于五诵外,另立“弟子所说诵”、“如来所说诵”,合成七诵,并依原始经典结集的次第——契经、应颂、记说,叙列七诵如下:
┌ 一、五阴诵
│ 二、六入处诵
契经┤
│ 三、杂因诵
└ 四、道品诵
应颂——五、八众诵
┌ 六、弟子所说诵
记说┤
└ 七、如来所说诵
这个叙列将记说置于经末,虽与古说不同,但符合经典部类成立的次第,经论对照,也更为契合。
1983年出版的《佛光大藏经》的《阿含藏》,对《杂阿含》的编整,亦以印顺法师的《集成》和《会编》为根据。在部类方面,分本经为修多罗(契经)、祗夜(应颂)、记说;在相应教方面,共五十一相应;在“事”方面,有九事。这都与《会编》相同。不同的是,《阿含藏》将如来及弟子记说“五阴”的相应,附入五阴诵;记说“六入处”、“因缘”、“食”、“谛”、“界”、“受”等相应附于“杂因诵”之后,以及将如来记说修道的相应附于“道品诵”之后,换句话说,在诵的数目上及记说的编排上,《阿含藏》仍依古说,分全经为五诵,而将“弟子所说、如来所说”散附于“五阴诵”、“杂因诵”、“道品诵”以下。由于这个原因,它的经数次第与《会编》就颇有差异,如它的一一三经说罗陀相应的,在《会编》则为一六五二经之类。但与现存本《杂阿含》比照,经数次第则颇为接近,这是因为两本都基于同一组织,只是现存本卷帙混乱,以致造成差异罢了。所以,若对读《瑜伽论·摄事分》所引的《杂阿含》本母,应据印顺法师的《会编》,若对读《大正藏》的现存本《杂阿含》,则宜用佛光的《阿含藏》。
为使读者对本经由契经、应颂、记说等三分教依次组成有一清楚认识,本书选释经文特依《会编》的分诵及诵目次第。至于经号则仍用《大正藏》编号,因为长久以来,一般学者已习用《大正藏》的经号了。
最后,为使读者对整编后的全经组织有概括认识,特依印顺法师订正的经卷次第,比对现存本的经卷次第,并将全经的相应项目、诵目及其所属分教列写成表如下:
【注释】
①《阿育王传》、《阿育王经》分别见《大正》50,编号2042、 2043,又《杂阿含》卷二十三、二十五与《阿育王传》、《阿育王经》的内容比较,详见印顺法师《佛教史地考论》页110—113: (《妙云集》下编九,1973年4月重版)。
②见《开元释教录》卷十三(《大正》55.610下)。
③见《刊定记》,前引文。
④“别生”是后人随自己的喜好从原来的大经抄出某部分,另作单行本流通。这些单行本就名别生,很多时候别生是为了随缘化诱而抄出的。
⑤《出三藏记集》卷十四求那跋陀罗传说,跋陀于刘宋元嘉十二年从海路至广州,文帝遣使迎接至京都(按:即建业,今日的南京)。后于祗洹寺译出《杂阿含》。元嘉十二年即公元 435年(《大正》55.105下)。
⑥据梁·慧皎《高僧传》卷十一《僧祐传》,祐卒于天监十七(公元518)年,享寿七十四岁,以此推出其生年为公元445年(《大正》50.402下)。
⑦《集成》页664。
⑧摄颂即摄定经文范围的偈颂。释经者于释义之前,先立摄颂,由摄颂的文字,即知所解释的是哪段经文。这除了方便释经外,更重要的是可令传承者忆持不忘,使佛法得以久住。
⑨《集成》页636——664。
⑩《集成》页677——680。
(11)以上印顺法师对《杂阿含》的体裁、组织所作的探究,见《集成》第九章“原始集成之相应教”。
(12)见《会编》页45—49所列之表。
(13)《大正》22.191上。
(14)《大正》22.968中。
(15)《大正》22.49l下。
(16)《大正》24.407中。
(17)《毗尼母经》又名《毗尼母论》。“母”即本母,是申明经旨的论释。本书为律藏的释论。
(18)《大正》24.818上。
(19)《大正》30.772下。
(20)此处可更参阅吕澄之说。见《刊定记》第一节。
(21)《大正》25.32中。
(22)印顺法师于《集成》(页698)认为“诸经断结”是指修持法门。这样说,“结”就应作“缠结”、“结使”(按:都是“烦恼”义)解,而非行文上的一段完毕为一结。但如“断结”解为修持法门,下句就似乎不应说“难诵难忆”,因为法门是“修”而非“诵”和“忆”的,更不一定是“难”的。就算法门艰深难入,至少也应该说“难诵难修”或“难修难忆”。所以,此处仍就行文上解“结”字。
(23)祗夜义译为应颂、重颂。是经的韵文,属十二分教其中一种(十二分教名称见下文)出现于一般经文之后,将前段经文的要旨再简颂一遍,或将前数经的名目串成偈语,成为录偈,作用都在便利习者讽诵记忆。
(24)以上参阅《集成》页800—807。
(25)《大正》30.772下。
(26)《大正》30.294上中。
(27)《会编》考订了《杂阿含》原来卷帙次序(见页45—48)。此处分卷,依《会编》的考订。
(28)参阅《会编》的经论对照。
(29)参阅《杂阿含》一一三八经(《大正》2.300下)、《中阿含》卷一七法品善法经(《大正》1.421上)《长阿含》卷十二清净经(《大正》1.74中、《增一阿含》卷四十六牧牛品第四十九 (《大正》2.794中)。
(30)《大正》30.772下。
(31)《大正》30.418中下。
(32)《大正》27.659下。
(33)《大正》30.753上。
(34)《大正》30,418下。
(35)《大正》30.772下。
(36)《大正》25.32中。
(37)有关应颂的问题,参阅《集成》页512—518。又《会编》页18—23。
(38)如注(29)所举的《四阿含》、《四分律》卷一(《大正》22. 569中)、《五分律》卷一(《大正》22.1下)、《摩诃僧祗律》卷一 (《大正》22.227中)、《大毗婆沙论》卷一二六(《大正》27.659下)、《成实论》卷一(《大正》32.244下)等书所举说。
(39)见《刊定记》第三节。
(40)编按:此处及前说“应颂”之“未了义经”与“已了义经”,应非“了义”及“不了义”,“未了义经”,即经中尚未说毕其义,非其义为“不了义”;“已了义经”则为已说毕其义,非为“了义”。
(41)同注(34)。
(42)同注(33)。
(43)《大正》31.743下。
(44)《大正》27.659下至660上。
(45)有关记说问题,参阅《集成》页519—533及《会编》页 24—29。
(46)如“摄事分”置“如来所说相应”于首,“本地分”则置之于界相应与念住相应之间。
(47)见《高僧传》卷六《僧肇传》(《大正》50.366上)。
(48)见注(5)。
(49)《出三藏记集》卷十五法显传,记法显于东晋隆安三年 (399),经西域赴印,停留五年后,由海路回中国(《大正》55. 111下至112中)。同书卷二又载,他带回梵本十一部,有五部未得译出,其中一部便是《杂阿含》,注明“梵本未译”。同卷稍后的地方另载求那跋陀罗译《杂阿含经》五十卷事(《大正》 55.12上及12下),可见法显带回的《杂阿含》与求那跋陀罗译的《杂阿含》是不同的梵本(内容可能相同)。如果此本即彼本,《记集》就不会于前一本仍注“梵本未译”,而且亦会于后一本注明“此即前本”了。
(50)以上印顺法师分全经为五诵的见解参阅《会编》页 4l—52。
——《杂阿含经》的体裁与组织
第一节 原貌的恢复
《四阿含》为佛法的根本,而《杂阿含》更属第一义悉檀,是《四阿含》中最重要的一部,这在上文第一章已有论及。可惜,《杂阿含》自译出以后,未得到好好整理,卷次混乱,品目不明,其中第二十三、二十五两卷更全部记述公元前三世纪的人物——阿育王的事迹,无论体裁或内容都与其他经文格格不入,却与西晋·安法钦译的《阿育王传》及梁僧伽婆罗译的《阿育王经》相近,而有所节略①。
由于本经译出后一直受到忽视,没有学者加以研究、疏解,它的杂乱便也一直没有得到整理。所以,唐代智升于公元730年编《开元释教录》时(距离《杂阿含》的译出年代约三百年),便认为本经“说事既杂,故无品次诵等差别”②。他的意思是说,本经因为内容繁杂,所以未能清楚列明品诵的项目,及顺编经文的次第。
这情形直至日人姊崎正治博士整理《四阿含》后,才开始有所改变。姊崎博士花了数年工夫,对勘汉译《四阿含》及南传巴利本,于1908年发表《汉译四阿含》(The Four Buddhist Agama in Chinese)一文,考校汉译《杂阿含》的卷数次第,将《杂阿含》分为八诵六十三部,并指出卷二十三、二十五是阿育王传,应从经中剔除,但未能解释何以经中会出现此阿育王传③。
吕澄承接姊崎正治的研究,进一步发现《瑜伽师地论·摄事分》(以下简称《瑜伽论》卷八十五至九十八为《杂阿含》的本母(本母义见前文第一章第二节),详细阐释经的核心部分,而《瑜伽论》卷三所说的九事,及卷二十五解释契经的意义,亦说出《杂阿含》的内容要略,以及次第品目(下文另详)。
至此发觉,《杂阿含》原来并非文乱无次。它的经文编排,是依着一特定次序的。于是,他根据《瑜伽论》之说,修正姊崎的考校,判分全经为四分十诵。“四分”是“五取蕴六处因缘相应分”、“道品分”、“佛弟子所说、佛所说分”、“结集分”(十诵下文另详)。并比对经论(论指《瑜伽论》),以厘订经文核心部分(按:此即前二分)的卷次。
再根据《杂阿含》的现存本卷十八开首的标题“弟子所说诵第四品”,分出“佛弟子所说、佛所说分”中“佛弟子所说”的卷次。
另根据《别译杂阿含经》校对五十卷本,判别本经偈颂部分所属各卷,此即“结集分”。余剩的经卷就归入“佛所说分”。这样,全经四分就分别厘订下来。
又从梁·僧祐《出三藏记集》(卷三)的记载,知道《杂阿含》的译者求那跋陀罗曾译《无忧王(按:即阿育王)经》一卷,但缺本,而从隋·法经《众经目录》(卷四)及《开元释教录》(卷十六),
又知道《杂阿含经》别生④有《阿育王经》,其中《开元释教录》更注明是二十三、二十五两卷。
由此才明白,本经译出后,佚失了卷二十三、二十五两卷,传者错以本经译者求那跋陀罗的另一译本《无忧王经》编入充数。
《无忧王经》编入《杂阿含》后,以《阿育王经》之名,成为别生经,经录加以载列。它本身在经录中部却反成为缺本。这真是一个少有的错例,如果当年有人弘扬《杂阿含》,它的卷帙就不容易失乱,便是失乱,也不致迟到一千四百余年之后(按:自本经译出之年起计),由吕氏的研究才得以订正。
但事实是,《杂阿含》译出的年代,最早不能前过公元435年⑤,而成书于公元445至518年间的《出三藏记集》已题《无忧王经》缺本⑥。换句话说,《杂阿含》译出后数十年间已卷帙失乱,实在令人感叹!
吕澄的发现及研究,将《杂阿含经》的原来面貌勾出一个清楚的轮廓。原经的体裁及组织由此大略可见。不过,吕氏的经论比对还嫌不够周密,以致卷次的刊定仍多错失的地方。
直至1970年,印顺法师发表《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》(以下简称《集成》)。根据吕氏的发现,对《杂阿含》的体裁及组织作进一步细密的探究。他考出本经应分三大部分,一是宗要部分,就是《瑜伽论·摄事分》卷八十五至九八所解释的部分;二是称为“八众诵”的偈颂部分,是经的最后部分。三是与宗义有关,但内容兼涉多类,因而间杂的编附于宗要部分之间,其中有弟子说、有佛说的,称为“弟子所说”、“如来所说”部分。
他发觉吕氏对第一部分卷次的厘订,疏略而多错失,原因是经论的比对不够严密。例如有些地方有论文释义,却无相对应的经文,似乎论文是多说了,其实是兼采取《中阿含经》作为补充,所释的是《中阿含经》经义,吕氏不察,当作是经卷的佚失⑦。印顺法师将论文的摄颂⑧与所释的经次一一排列对照,使人一目了然,披寻容易⑨。
至于第二、三部分,印顺法师与吕氏所配属的经卷彼此相同,卷次则于“如来所说诵”有三卷的次第相异,而印师更列出经的编号(《大正藏》《杂阿含经》每经的编号),说明亦较为详细。
此外,印顺法师还将汉译现存本与南传《相应部》互相比照,根据《相应部》的分品,将本经分为五分——蕴相应分、处相应分、因缘相应分、菩提分相应分及众相应分。前四分即前面所说的宗要部分,最后一分即偈颂部分。另参考《相应部》的分目,从五分分出四十八相应(按:每一目为一相应),将改正了的卷帙次第,比照现存本的次第,配以五分四十八相应,列成一表⑩。这样,全经的原貌,便清晰可辨,而不仅是只见其轮廓了(11)。
1983年,印顺法师完成《杂阿含经论会编》(以下简称《会编》)一书。本书以先经后论的方式,将经论比对合编,所根据的是前书的考订。不过,对前书错失的地方作出了修正。如前书以为原译本的“道品”缺失卷二十三、二十五两卷,其实缺失的是卷二十二、二十五(按:现存本的卷二十三,应为原译本的卷二十二,现存本卷二十三缺,也就是说原译本卷二十二缺)。
会编之前,附有《杂阿含经部类之整编》一文,对本经的体裁与组织,作更深细周密的说明,补充了前书的不足,主要是:
(1)依现存本的标题及说一切有部的古说(按:汉译本《杂阿含》是有部的诵本,故应依有部的古说来恢复本经的原貌),先分本经为五诵——五阴诵、六入处诵、杂因诵、道品诵、八众诵(按:前书则用“分”字,每分的名称与《会编》所用的每编名称互有不同。“整编”所用的名称大部分为汉译本标题的原文)。
(2)再分五诵为二十一相应,比前书多出三相应,而更符合经文(12)。
(3)“弟子所说”与“如来所说”部分本来间杂于前四诵之间,为依随现存本别立“弟子所说诵”的原意,以及表示原始圣典结集的次第(详见下文第四节),故特将此二部分别立为第六、七两诵。
这样,全经便分为七诵五十一相应,既守有部的古说,又符合圣典成立过程的事实,而《杂阿含》的原貌亦可细认了。
正如前面所说,《杂阿含》卷次混乱,品目不明,要考究它的体裁与组织,藉以恢复它的原来面貌,需要精细的头脑,缜密的思虑,更要对有关经论具备广泛而深入的认识,实在是一件顶困难的事。在这方面,吕澄先生启其功,印顺法师成其大,都作出了无比的贡献,使发心研究《杂阿含经》以探究原始教义的学者,省却了不少摸索的工夫。下面试根据古代文记,以及吕氏与印顺法师的考订,简要的说明《杂阿含经》的体裁与组织,希望对有心阅读本经的读者,也提供一点方便。
第二节 经名“杂”与“相应”的意义
汉译本《杂阿含经》以“杂”做经名,与此相当的巴利文译本则称《相应部》。“杂”和“相应”这两个名称的援用都与本经的体裁有关。明白它们的意义,本经的体裁也就清楚可知了。
本经经名的建立,最初见于各部派的律典。这是各部律典在记述“第一次结集”的过程时所提及的。根据诸律的记载,当日僧团结集经藏,是因应契经的不同性质、体裁而分为“杂”、“中”、“长”、“增一”等四部的。其中有关《杂阿含经》的定名,诸律分别有下面的说法:
(一)属于分别说部的化地部《五分律》卷三十说:
“此是杂说,为比丘、比丘尼、优婆塞、优婆夷、天子、天女说,今集为一部,名《杂阿含》。”(13)
(二)也属于分别说部的法藏部《四分律》卷五十四说:
“杂比丘、比丘尼、优婆塞、优婆夷、诸天、杂帝释、杂魔、杂梵王、集为《杂阿含》。”(14)
(三)属于大众部的《摩诃僧祗律》卷三十二说:
“文句长者,集为《长阿含》;文句中者,集为《中阿含》;文句杂者,集为《杂阿含》。所谓根杂、力杂、觉杂、道杂。如是比等名为杂。”(15)
(四)属于上座部的说一切有部《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》(以下简称《杂事》)卷三十九说:
“但是五蕴相应者,即以蕴品而为建立;若六处十八界相应者,即以处界品而为建立;若与缘起圣谛相应者,即名缘起而为建立;若声闻所说者,于声闻品处而为建立;若是佛所说者,于佛品处而为建立。若与念处、正勤、神足、根、力、觉、道分相应者,于圣道品处而为建立;若经与伽他相应者(按:此处应补一句:“于伽他品处而为建立”:文意才前后连贯),此即名为相应阿笈摩。”(16)
(五)传为属于上座部的雪山部《毗尼母经》(17)卷三说:
“与比丘相应、与比丘尼相应、与帝释相应、与诸天相应、与梵王相应,如是诸经,总为《杂阿含》。”(18)
这五种说法之中,《五分律》与《四分律》所举的都是《杂阿含》的“八众诵”部分。所说的“杂”,是杂说的意思。
《摩诃僧祗律》举的是《杂阿含》的“道品诵”部分。所说的“杂”,指文句、篇幅而言。依它的上文,文句长的名《长阿含》,文句中的名《中阿含》。《长》、《中》两部经都是由一篇一篇的小经合成的,而《长阿含》的小经一般篇幅较长,故名长;《中阿含》的小经则大都不太长也不太短,故名中。《杂阿含》则只分品诵,不分经。经文一段一段的(《大正》将每一段编为一经),有时多说,有时少说,如“杂因诵”说“食”一项,经文只得八段(三七一经至三七八经),“道品诵”说“力”则有四十二段(六六一经至七〇三经),而除第一、二诵外,其他每一诵都涉及多个项目(如“道品诵”就有根、力等十个项目)。因此,《摩诃僧祗律》所称的“杂”,是包括篇幅长短不一、说的项目杂多的意思。
至于《杂事》,则以“相应”称本经,为什么称“相应”呢?它说得很清楚:将同一类的事义集为一品,是本经的体裁。如凡说五蕴的,便编入五蕴品;说念处、正勤、神足、根、力、觉(支)、(圣)道分等与修道有关的,便编入道品;用伽他 (按:即偈颂)说的,便编入伽他品。伽他品依经文的形式集录同类,其他各品则依说法的内容集录同类。这样,同一类中,事义一一对应,就是相应。每一类事义成一品,这些品便也称为相应,如蕴相应、道相应之类。由于上述缘故,所集成的经便称为相应阿笈摩(按:即阿含)了。
最特别的是《毗尼母经》的说法。它也举本经的“八众诵”为例,用“相应”称每一篇目,但经仍名为“杂”,而不名“相应”,却没有解释为什么仍称为“杂”。
正好解释这个疑问的,是《瑜伽论》卷八十五摄事分所说的下面一段话:
“《杂阿笈摩》者,谓于是中世尊观待彼彼所化,宣说如来及诸弟子所说相应、蕴、界、处相应、缘起、食、谛相应、念住、正断、神足、根、力、觉支、道支、入出息念、学、证净等相应。又依八众说众相应。后结集者为今圣教久住,结搵陀南颂(按:即摄颂),随其所应,次第安布……即彼一切事相应教,间厕鸠集,是故说名《杂阿笈摩》。”(19)
这是说,《杂阿含》是世尊对应所化的种种不同众生而宣讲的,内容有“如来所说相应”、“弟子所说相应”,以至“八众相应”等。结集经法的人为使圣教能传诵久远,就随着经文在适当的地方结上摄颂(按:习惯是十经为一颂),以便传承者忆持不忘。因本经是以同类的事纂集为相应的篇章,所以,在体裁上可称为相应,但同一事有时可入于不同类别,为便经文能随宜安布,编起来次第便变得间杂不顺了。如“佛弟子相应”、“如来相应”本来是应该集为一处的,但为了配合其他相应的内容,便按性质把它分开,安插于其他相应之间(20)。基于这个编排原则,本经就称为《杂阿笈摩》了。
从《瑜伽论》说“世尊观待彼彼所化,宣说……相应”,可知“相应”除了事义相类的意思外,亦有如来说法,与众生相应之义。与众生相应,就是说能对应众生的根性和需要。所以,无论从体裁或法义方面说,《杂阿含》都应以“相应”为名。但由于经文随宜安布,次第间杂不顺,造成了组织上的特色,本经因而仍称为《杂阿含》。
对于“杂”的解释,大众部的《分别功德论》又有不同的说法,这在前文第一章曾提及。论云:
“杂”者,诸经断结,难诵难忆;事多杂碎,憙令人忘,故曰杂也。”(21)
这里说的“杂”,是指经文断为一节一节的,缺乏连贯性(22),难以忆念持诵;所说的事项又杂多而零碎,容易令人忘记。简单地说,因为经文杂碎,所以就称为《杂阿含》了。
综合以上七书所说,《四分律》、《五分律》、《摩诃僧祗律》及《分别功德论》都分别说出了“杂”的部分意义;《杂事》则清楚解释“相应”的含义,而《毗尼母经》与《瑜伽论》则兼取“杂”、“相应”两义。后者更解释了“杂”的深一层意思。
总括来说,《杂阿含》是世尊对应众生的需要而说,又依事类汇集成相应的篇章,所以应称为《相应阿含》。不过,因为它所说的事类杂多,编排上难免次第不顺,篇章间杂,而全经又由一节一节的经文集成,杂碎而不易忆持。所以,便也名为《杂阿含》了。
此外,要特别提及的,是印顺法师在这问题上的独特考说。他先根据《摩诃僧祗律》说的“杂藏者,所谓辟支佛、阿罗汉自说本行因缘,如是等比诸偈诵,是名杂藏”(卷三十二)。
指出杂藏是各种偈颂的汇编,与汉译的《杂藏》相当的南传《小部》,也大部分是偈颂集,而陈·真谛译的《阿毗达磨俱舍译论》(卷二十二)有说“于少分阿含中,为波遮利婆罗门说此偈言”。因此,他认为“少分”,与《小部》的小,《杂藏》的“杂”,都是Khuddah的义译,都与偈颂有密切的关系。所以,从偈颂部分来说,《杂阿含》可称为《少分阿含》或《小阿含》。“小”、“杂”应是因偈颂的杂说而得名的。
印师又从《分别功德论》(卷一)的对《杂藏》的说明,印证《杂阿含》的偈颂部分,与《杂藏》有密切的关系,因而论断,原始结集的过程中,起初是长行(按:即散文)的“修多罗” (按:即十二分教的契经),随类相应而编为四部:道品相应、蕴相应、处相应及因缘(界等)相应。修多罗的录偈—--录十经的名目为一偈,名为祗夜(geya)(23),而稍后出的偈颂——“八众相应”也称为祗夜。长行的修多罗称“相应”,偈颂的祗夜就称为“杂”了(24)。
印顺法师从文体来分出“杂”与“相应”两种经名的不同用意,见前人所未见,实可补充上面各说的不足。
第三节 三相四分九事
上文曾引《瑜伽论》卷八十五的文字,以见“杂”的意义。论文举出了《杂阿含》的全部“相应”的名目。这些“相应”就是本经所说的种种事义。在说到“随其所应,次第安布”之后,论又将种种相应总结为三相四分,其文如下:
“当知如是一切相应,略由三相。何等为三?
一是能说,二是所说,三是所为说。若如来、若如来弟子,是能说,如‘弟子所说、佛所说分’。若所了知、若能了知,是所说,如‘五取蕴、六处、因缘相应分’,及‘道品分’。若诸苾刍、天、魔等众,是所为说,如‘结集品’(25)。”
这是从佛陀说法的立场,将经的一切相应项目分为三个类别,称三相。首先是能说者,此即如来及如来弟子,入于“弟子所说、佛所说分”。其次是所说的法,兼所了知及能了知两类。“所了知”的是五取蕴、六处、因缘(包括缘起、食、谛、界)等,“能了知”的是念住、正断以至证净等,分别入于“五取蕴、六处、因缘相应分”及“道品分”。所以第二相有两分。最后是说法的对象,就是论的前文所提及的八众(八众分目见下文),入于“结集品”。这样,三相便成四分,如下表:
四分之中,“结集品”称为“品”,不称“分”,因为八众相应是偈颂,体裁与前三分的长行(散文)不同,所以特称为“结集品”。关于结集品,下文会另有解说。
三相四分说的种种相应,涉及的事义似乎多而杂,其实不出九事。如《瑜伽论》卷三本地分所说:
“(又复应知)诸佛语言,九事所摄。云何九事?
一、有情事;二、受用事;三、生起事;四、安住事;五、染净事;六、差别事;七、说者事;八、所说事;九、众会事。
有情事者,谓五取蕴;受用事者,谓十二处;生起事者,谓十二分缘起及缘生;安住事者,谓四食;染净事者,谓四圣谛;差别事者,谓无量界;说者事者,谓佛及彼弟子;所说事者,谓四念住等菩提分法;众会事者,所谓八众:一、刹
帝利众、二、婆罗门众、三、长者众、四、沙门众、五、四大天王众:六、三十三天众、七、焰(夜)摩天众、八、梵天众。”(26)
与上表对照,九事的前六事即第二相及第二分,第七事即第一相及第一分,第八事即第二相及第三分,第九事即第三相及第四分。彼此配合如下表:
从上表可清楚见到,九事的先后次序与三相四分并不相同,但将九事比对经文,除小部分卷帙外,两者次序大抵吻合。其中出现差异,只因为译本有错卷而已。如现存本卷四为八众相应的偈颂,却误编入五蕴相应,卷四十三本为六处相应却误编入八众诵之类。所以,九事的次序可作为恢复原经面貌的一种根据。
三相四分从佛说法的立场来编排,故以能说法者为先,所说的法为次,听法者为后。九事则以《杂阿含》的经文次序为次序,而《杂阿含》的经文是随宜安布,次第间杂不顺的,这就是九事与三相四分次序不同的原因。不过,次序虽然不同,两者所涵盖的内容则是无异的。
《瑜伽论》说:“诸佛语言,九事所摄。”诸佛说法的项目,不出此九事,而九事《杂阿含》都全有。所以,本经就是“一切事相应教”。
第四节 三大部分——契经、应颂、记说
一、第一部分——契经
从上一节所举说的三相、四分、九事,可清楚看到,《杂阿含》的组织是分为三大部分的:第一部分是说法义及修行问题的长行;第二部分是佛及弟子对人天等八众说较显浅的道理,主要为偈颂;第三部分则为佛及弟子杂说法义的长行。
检视卷目,五十卷经文中,不计佚失的两卷,第一部分占二十一卷,第二部分占十三卷,第三部分占十四卷(27)。
第一部分篇幅是最多的。《瑜伽论·本地分》虽然将《杂阿含》的内容全部列举,判别为九事,但《摄事分》抉择经义的本母,却只解释经的七事(第一至六及第八等事)。第七事的“弟子所说、佛所说分”,及第九事的“结集品”都没有涉及(28)。这说明了上述三大部分之中,只有第一部分是本经的宗要所在,因为本母是抉择经的宗要的。这部分就是原始圣典最根本、最早形成的部分,也是十二分教最先出的第一分教,称为“契经”(Sura),音译修多罗。
十二分教,旧译十二部经,是佛陀说法的形式和内容的十二种类别,分别是:
(1)契经;(2)应颂或重颂(geya),音译祗夜;(3)记说或记别、授记(vyakarana),音译和伽罗那;(4)讽颂(ggthg),音译伽陀;(5)自说(udana),音译优陀那;(6)因缘(nidaa),音译尼陀那;(7)譬喻(avadana),音译阿波陀那;(8)本事或如是语(itivrttaka),音译伊帝目多伽;(9)本生(jataka),音译阇多伽;(10)方广(va ipulya),音译毗佛略;(11)未曾有(adbhuta—dharma),音译阿浮多达摩;(12)论议(upade sa),音译优波提舍(名称根据《杂阿含》一一三八经)。
四部《阿含》都有提及十二分教(29),可知最迟于《阿含经》写成定本的时候,十二分教的部类便已经成立。由于《阿含》是最早出的经典,有经典才见到教法的分类,分教的成立因而就和《阿含》的编集有密切关系。究竟是《阿含》先集成,分教后成立?或先有分教,后来才集出《阿含》?又或二者同步次第完成?这在学者之间是有不同意见的,此处不拟讨论。
不过,上面说《杂阿含》的宗要部分为十二分教最先出的第一分教——契经,却是可以肯定的。因为(1)《四阿含》是原始圣典,而《杂阿含》又是四部中最早出的;(2)《杂阿含》的宗要部分,体裁属于十二分教中契经的一类。这两点都从《瑜伽论》的文记可得到印证。关于第一点,《瑜伽论》卷八十五说:
“即彼一切事相应教,间厕鸠集,是故说名《杂阿笈摩》。即彼相应教,复以余相处中说,是故说名《中阿笈摩》。即彼相应教,更以余相广长而说,是故说名《长阿笈摩》。即彼相应教,更以一二三等渐增分数道理而说,是故说名《增一阿
笈摩》。”(30)
论文指出,《杂阿含》集出后,其他三部阿含亦先后成立。它们都是以《杂阿含》的相应教为根本,将《杂阿含》所未收的其他经教,依体裁的不同而分别编成《中》、《长》及《增一》等阿含的。
关于第二点,《瑜伽论》卷二十五本地分解释十二分教,提到契经,便引《杂阿含》的宗要部分为说,其文如下:
“云何契经?谓薄伽梵于彼彼方所,为彼彼所化有情,依彼彼所化诸行差别,宣说无量蕴相应语、处相应语、缘起相应语、食相应语、谛相应语、界相应语、声闻乘相应语、独觉乘相应语、如来乘相应语、念住、正断、神足、根、力、觉支、道支等相应语、不净、息念、诸学、证净等相应语,结集如来正法藏者,摄聚如是种种圣语,为令圣教久住世故,以诸美妙名句文身,如其所应,次第安布,次第结集,谓能贯穿缝缀种种能引义利,能引梵行,真善妙义,是名契经。”(31)
这里所举的各种相应,除了“声闻乘相应语、独觉乘相应语、如来乘相应语”外,都是《杂阿含》的宗要部分,而所以名为契经,是因为一来这是佛陀为契应众生之机而说的正法,二来在体裁上,它用美妙的文句,贯摄法义,按着适当的次第,结集成篇后,能便传诵,使圣教得以久住。
考究起来,契经——修多罗乃当日印度流行的文体,是一种简洁散文,用以记述复杂的礼仪制度,使传习者易于记忆。佛教随顺世间,既用这种文体结集经教,亦以“修多罗”称最初结集的经典(请参阅前文第一章第二节)。所以,契经是有广狭两义的。广义说,契经是一切佛说的总称,包括大小乘所有经典;在大乘佛教兴起之前,则指《阿含经》。狭义说,契经即指十二分教的第一类,是组成经典的十二种体裁的其中一种。在原始佛教来说,这就是《杂阿含》的宗要部分。
论文提到“声闻乘相应语”、“独觉乘相应语”、“如来乘相应语”,这就是同书卷八十五摄事分所说的“如来及诸弟子所说相应”,亦即九事中的第七事——说者事。这部分最初应是附于原始结集的相应教中,同视为契经的,但后来却另集为一部,成十二分教的记说,所以,《摄事分》抉择经义的本母,就不包括这一部分了。
二、第二部分——应颂
第二部分的偈颂,是对八众说的不了义教。偈颂,在十二分教中,有应颂、讽诵及自说等三类。这部分的偈颂属于哪一类呢?根据印顺法师的研究,这应该是十二分教中的第二分—--应颂(祗夜)。应颂的性质,《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》卷一二六说:
“应颂云何?谓诸经中,依前散说契经文句,后结为颂而讽诵之,即结集文、结集品等。”(32)
这说明,应颂就是对应契经的长行,重述其内容的偈颂。《瑜伽论》对应颂也有类似的解释:
“应颂者,谓长行后宣说伽他。又略标所说不了义经。”(卷八十一)(33)
“云何应颂?谓于中间,或于最后,宣说伽他。或复宣说未了义经,是名应颂。”(卷二十五)(34)
不过,《瑜伽论》还多说了一种性质,就是应颂说的是不了义经。至于《大毗婆沙论》所举的例——结集文、结集品,指的是什么呢?前文曾引的《瑜伽论·摄事分》提到《杂阿含》的内容,有说:
“后结集者,为令圣教久住,结嗢拖南颂,随其所应,次第安布……若诸芯刍、天、魔等众,是所为说,如结集品。”(35)
“结嗢拖南颂”,是在《杂阿含》编集后,又依经文结上偈颂。所结的嗢拖南,便是方便忆持的摄颂。这在原始结集,是以十经的名目为一偈的,如《分别功德论》卷一所说:
“阿难撰三藏讫,录十经为一偈。所以尔者,为将来诵习者,惧其忘误,见名忆本,思惟自寤(悟)。”(36)
这种摄颂,称为录偈,《别译杂阿含经》大部分保存。现存本的《杂阿含》则只五蕴相应部分尚见,其他已散失或缺译。但从存下来的摄颂,仍可见其体例,如卷一开首在第七经完结后,有摄颂:“无常及苦空,非我正思惟,无知等四种,及于色喜乐”,就是赅摄前七经之要点的。这些用于结集的摄颂就是应颂的“结集文”,而八众相应的偈颂说的是不了义法,也属于应颂那种“宣说未了义经”的性质,此即《瑜伽论》及《大毗婆沙论》所说的“结集品”。所以,无论“结集文”或“结集品”,都是应颂(37)。
小乘三藏引说十二分教的名目次第,往往会互有不同,但提到第一、二分教,却一律是契经、应颂(38),正好反映了契经和应颂是原始圣教最初集成的两个部分,也间接印证了《杂阿含》的八众相应偈颂就是应颂。至于录偈,当然也是应颂了。
八众相应的经卷本有错乱,但因为《别译杂阿含》卷一至卷十二及卷二十与这部分相当,而且摄颂又大部分保存,用“别译”本校对五十卷大本,八众相应的原貌也就清楚可见。这方面的工作,吕澄是完全做到了(39)。
三、第三部分——记说
依上引《瑜伽论·摄事分》,第三部分——佛及弟子杂说法义的长行,本来是附于第一分教——契经之内的。后来因为这部分的体裁与契经有别,所以将它别立成一部,称为记说、授记或记别。记说的性质,《瑜伽论》说:
“云何记别?谓于是中记别弟子命过已后当生等事,或复宣说已了义经。”(40)(卷二十五)(41)
“记别者,谓广分别略所标义,及记命过弟子生处。”(42)
据此,记说是包括三种性质的,一是预记弟子未来生处,二是宣说了义的经教,三是广分别应颂的略义。
这和应颂的“略标所宣说未了义经”刚刚相反。对此,《大乘阿毗达磨杂论》卷十一也有类似的说法:
“记别者,谓于是处圣弟子等谢往过去,记别德(得)失生处差别。又了义经说名记别,记别开示深密意故。”(43)
预记未来,说了义经,都和《瑜伽论》说的一样。“开示深密意”即开显经的深义,也是“广分别”的意思。
此外,《大毗婆沙论》解释记说,除了内容,还提到它的体裁:
“记说云何?谓诸经中,诸弟子问,如来记说;或如来问,弟子记说;或弟子问,弟子记说;化诸天等问记亦然。若诸经中,四种问记,若记所证所生处等。”(44)
这是说,记说是一种问答体,问的可以为如来、如来弟子及诸天,答的则惟是如来及如来弟子。问答方式有四种 (按:指一向记——答是或不是;分别记——作不同的解答;反诘记——问得不清楚,反问后才作答;舍置记——即无记,问得无理,不予作答,如十四无记),问答的内容则为记别三乘圣者所证得的果,以及弟子未来所生的地方。
总括上引各论所说,记说有如来记说、弟子记说、诸天记说。它是问答体,除分别经的深密意,还记说弟子未来证果及出生的事。由此可见,它的体裁确与第一分教——契经不同,所以,要别立为一部类。不过,现存本的《杂阿含》所见,这部分仍是夹附于契经之间的。
还有要补充的,是“诸天记说”属于通俗教化,以偈颂为主,后来便编入应颂去,成“八众相应”的一部分。所以,记说只有“如来记说”、“弟子记说”。此外,虽然《大毗婆沙论》强调记说为问答体,但其实它并非全属问答形式。这从现存本《杂阿含》可以看得到(45)。
以上说的契经、应颂及记说,是组成《杂阿含》的三大部分。无论是《阿含》先编集或是十二分教先完成,这三部分都应是十二分教最早成立的三分。三分成立了,“一切事相应教”的《杂阿含》也完成。这是原始结集的实况。
第五节 全经组织大要
现存本的《杂阿含经》除了有数处举出品诵的名称外,再没有其他标题、分目,可藉以看到经的纲领。如果不是《大正藏》将每段经文加上经号,研读或引据便非常不便。这数处所举的诵目如下:
(一)第八卷开首题“诵六入处品第二”;
(二)第十六卷开首题“杂因诵第三品之四”;
(三)第十七卷开首题“杂因诵第三品之五”;
(四)第十八卷开首题“弟子所说诵第四品”;
(五)第二十四卷开首题“第五诵道品第一”(按:疑为“道品诵第五之一”)。
可以推断,原经应还有其他诵目,但随着经卷的混乱,部分诵目于传抄时亦给遗漏了。不过,从这几个仅存的诵目,比照《瑜伽论》卷八十五《摄事分》解释“杂阿笈摩”的三相四分,及卷三本地分说明“诸佛语言,九事所摄”等文,可想见第8卷前应有“诵五阴品第一”;第八卷至十六卷之间应有“诵六入处品”其他部分及“杂因诵第三品之一、之二、之三(按:杂因诵既有“之一”至“之五”等五分,应包括缘起、食、谛、界等项);第十九卷至二十三卷应有“弟子所说诵第四品”的其他部分;第二十五卷以后,则应有“道品诵”的其他部分,以及“如来所说诵”、“八众诵”等。而“如来所说诵”亦有可能在第八卷之前,第八至十六卷或十八至二十四卷之间。这就转《瑜伽论》的四分成七诵。现将七诵的名称略加整理,以对照《瑜伽论》的四分如下:
依现存本的诵目引伸的七诵 卷次 依《瑜伽论·摄事分》的四分
一、五阴诵第一(如来所说诵)——(1—7) ┐
二、六入处诵第二(如来所说诵)┐ ├—(一)五取蕴六处因缘相应分
├(8—17)┘
三、杂因诵第三 ┘
四、弟子所说诵第四———— (18--23)——(二)弟子所说·佛所说分(之一)
五、道品诵第五 ┐ ——(三)道品分
六、如来所说诵第六 ├———— (24—50)——(二)弟子所说·佛所说分(二)
七、八众诵第七 ┚ ——(四)结集品
七诵之中,只“如来所说诵”的位置未能肯定,因为这一诵在《瑜伽论》中本就位置不定(46)。其他各诵的次第都应如上列。
上述七诵的编排及卷数的分配,只依据现存本的诵目引伸而成,并未以经文对勘,所以,“如来所说诵”的位置未得确定,卷数的分配也尚待依据经文作进一步的考究。但由此已足见现存本所留下的诵目,是探讨本经组织的一个重要线索。
吕澄则根据古说及《瑜伽论》说的四分九事,判分本经为四分十诵。所谓古说,是指后秦·僧肇于《长阿含经序》说的“杂阿含四分十诵”。吕氏自作按语说:“此(按:指四分十诵)与僧肇所传之说相同;四分依大论(按:指《瑜伽论》)八十五,十诵依九事也。”(见《刊定记》第二段)他的编排是这样的:
(一)五取蕴六处因缘相应分
1.五取蕴诵 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经第一卷以下
2.六处诵(原按:旧题六入诵第二)……………经第八卷以下
3.缘起诵(原按:旧题杂因诵第三)……………经第十二卷以下
4.食诵 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经第十五卷
5.谛诵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经第十五、十六卷
6.界诵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经第十六、十七卷
(二)佛弟子所说佛所说分
7.佛弟子所说诵(原按:旧题弟子所说诵第四)…经第十八卷以下
8.佛所说诵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经第二十二卷以下
(三)道品分
9.念住等诵(原按:旧题诵道品第五)……经第二十四卷以下
(四)结集分(原按:《大论》作品字)
10.八众诵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经第三十五卷以下
吕氏此表诵目的排列,跟上表差不多相同,稍异的是,他将卷次分得较为准确清楚,这是对勘经文的结果。其次,他将现存的“杂因诵”一分为四,成“缘起诵”、“食诵”、“谛诵”及“界诵”。所以诵数便由七增至十。
虽然他说“十诵依九事”,其实也是顺着现存本的诵目次序安排的。
不过,僧肇说“四分十诵”,虽与《瑜伽论》四分九事吻合,却不知他的说法以何为据。
依梁·慧皎《高僧传》,肇死于晋义熙十年(414)(47),而据《出三藏记集》,《杂阿含》的译者求那跋陀罗则于刘宋元嘉十二年(435)始由海路至广州(48)。肇当然没有可能看到跋陀的五十卷译本。他可能看到的是译于三秦时代的《别译杂阿含》,但《别译》本只得两分,相当于五十卷本的佛所说诵、八众诵,凭此当然也不知道“四分十诵”。
僧肇亦不可能看到译于唐代的《瑜伽论》,而《瑜伽论》的数种异译节本——《菩萨地持经》、《菩萨善戒经》及《决定藏论》都译于414年以后,而且内容也与上述所引的《瑜伽论》文无关。
这样,僧肇又缘何而知道《杂阿含》是四分十诵?除非他看过东晋法显从中印带回来的另一《杂阿含》梵本。这一梵本带到中土后,是一直未曾译出的(49)。但这本既未译出,僧肇看到的可能性就不大了。
既然僧肇的说法依据不明,判定《杂阿含》的组织,就不宜以之作为参考或作为引证了。
上述的四分七诵或四分十诵,本来已足可认定为《杂阿含》的组织大概。印顺法师也认为吕澄的四分十诵“是比较适当的”,但指出《杂阿含》属于说一切有部的诵本,应依有部的古说来判别全经组织。因此,他将全经分为五诵,也就是五品。这是将经的第一部分——契经,依《瑜伽论·摄事分》分为“阴”、“处”、“缘起食谛界”、“菩提分法”等四类。此与现存本的“五阴诵”(按:此诵依现存本的诵目引伸出来)、“六入处诵”、“杂因诵”、“道品诵”相合。此属“契经”的四诵在前,而经的第二部分应颂——八众诵在后,前后共为五诵。至于经的第三部分记说——弟子所说、如来所说,则分散而附于契经之下。这一分类与南传《相应部》相同,差异的只在名称和次第。二者对照如下:
“弟子所说、如来所说”部分,在《杂阿含》是散附于“五阴诵”、“杂因诵”、“道品诵”以下的;在《相应部》则散附于“因缘篇”、“蕴篇”、“六处篇”及“大篇”之下。又《相应部》以“有偈篇”在前,印顺法师以为这是上座分别说系的排列,根据十二分教在成立的过程中先有契经、后有应颂的事实,《杂阿含》是应以长行的契经为先的。所以,他置八众诵于后(50)。
此外,《相应部》的五篇分为五十六相应,印顺法师检对《杂阿含》经文,将之分为五十一相应。相应的数目较《瑜伽论·摄事分》所列举的为多,是因为将“如来及诸弟子所说相应”与“众相应”再细分为多项相应之故。
由上文的引述,可知《杂阿含》与《相应部》本来都是分为五诵(五篇)的,记说的部分没有独立成诵。但印顺法师认为“契经”与“记说”不同,所以有部也将“弟子所说”与“如来所说”从“契经”四品中分别出来。现存本已立“弟子所说诵”,《杂事》(卷三十九)亦明言“若是佛所说者,于佛品处而为建立”,将“如来所说”另立为“佛品”。所以,《会编》的经论对照,于五诵外,另立“弟子所说诵”、“如来所说诵”,合成七诵,并依原始经典结集的次第——契经、应颂、记说,叙列七诵如下:
┌ 一、五阴诵
│ 二、六入处诵
契经┤
│ 三、杂因诵
└ 四、道品诵
应颂——五、八众诵
┌ 六、弟子所说诵
记说┤
└ 七、如来所说诵
这个叙列将记说置于经末,虽与古说不同,但符合经典部类成立的次第,经论对照,也更为契合。
1983年出版的《佛光大藏经》的《阿含藏》,对《杂阿含》的编整,亦以印顺法师的《集成》和《会编》为根据。在部类方面,分本经为修多罗(契经)、祗夜(应颂)、记说;在相应教方面,共五十一相应;在“事”方面,有九事。这都与《会编》相同。不同的是,《阿含藏》将如来及弟子记说“五阴”的相应,附入五阴诵;记说“六入处”、“因缘”、“食”、“谛”、“界”、“受”等相应附于“杂因诵”之后,以及将如来记说修道的相应附于“道品诵”之后,换句话说,在诵的数目上及记说的编排上,《阿含藏》仍依古说,分全经为五诵,而将“弟子所说、如来所说”散附于“五阴诵”、“杂因诵”、“道品诵”以下。由于这个原因,它的经数次第与《会编》就颇有差异,如它的一一三经说罗陀相应的,在《会编》则为一六五二经之类。但与现存本《杂阿含》比照,经数次第则颇为接近,这是因为两本都基于同一组织,只是现存本卷帙混乱,以致造成差异罢了。所以,若对读《瑜伽论·摄事分》所引的《杂阿含》本母,应据印顺法师的《会编》,若对读《大正藏》的现存本《杂阿含》,则宜用佛光的《阿含藏》。
为使读者对本经由契经、应颂、记说等三分教依次组成有一清楚认识,本书选释经文特依《会编》的分诵及诵目次第。至于经号则仍用《大正藏》编号,因为长久以来,一般学者已习用《大正藏》的经号了。
最后,为使读者对整编后的全经组织有概括认识,特依印顺法师订正的经卷次第,比对现存本的经卷次第,并将全经的相应项目、诵目及其所属分教列写成表如下:
【注释】
①《阿育王传》、《阿育王经》分别见《大正》50,编号2042、 2043,又《杂阿含》卷二十三、二十五与《阿育王传》、《阿育王经》的内容比较,详见印顺法师《佛教史地考论》页110—113: (《妙云集》下编九,1973年4月重版)。
②见《开元释教录》卷十三(《大正》55.610下)。
③见《刊定记》,前引文。
④“别生”是后人随自己的喜好从原来的大经抄出某部分,另作单行本流通。这些单行本就名别生,很多时候别生是为了随缘化诱而抄出的。
⑤《出三藏记集》卷十四求那跋陀罗传说,跋陀于刘宋元嘉十二年从海路至广州,文帝遣使迎接至京都(按:即建业,今日的南京)。后于祗洹寺译出《杂阿含》。元嘉十二年即公元 435年(《大正》55.105下)。
⑥据梁·慧皎《高僧传》卷十一《僧祐传》,祐卒于天监十七(公元518)年,享寿七十四岁,以此推出其生年为公元445年(《大正》50.402下)。
⑦《集成》页664。
⑧摄颂即摄定经文范围的偈颂。释经者于释义之前,先立摄颂,由摄颂的文字,即知所解释的是哪段经文。这除了方便释经外,更重要的是可令传承者忆持不忘,使佛法得以久住。
⑨《集成》页636——664。
⑩《集成》页677——680。
(11)以上印顺法师对《杂阿含》的体裁、组织所作的探究,见《集成》第九章“原始集成之相应教”。
(12)见《会编》页45—49所列之表。
(13)《大正》22.191上。
(14)《大正》22.968中。
(15)《大正》22.49l下。
(16)《大正》24.407中。
(17)《毗尼母经》又名《毗尼母论》。“母”即本母,是申明经旨的论释。本书为律藏的释论。
(18)《大正》24.818上。
(19)《大正》30.772下。
(20)此处可更参阅吕澄之说。见《刊定记》第一节。
(21)《大正》25.32中。
(22)印顺法师于《集成》(页698)认为“诸经断结”是指修持法门。这样说,“结”就应作“缠结”、“结使”(按:都是“烦恼”义)解,而非行文上的一段完毕为一结。但如“断结”解为修持法门,下句就似乎不应说“难诵难忆”,因为法门是“修”而非“诵”和“忆”的,更不一定是“难”的。就算法门艰深难入,至少也应该说“难诵难修”或“难修难忆”。所以,此处仍就行文上解“结”字。
(23)祗夜义译为应颂、重颂。是经的韵文,属十二分教其中一种(十二分教名称见下文)出现于一般经文之后,将前段经文的要旨再简颂一遍,或将前数经的名目串成偈语,成为录偈,作用都在便利习者讽诵记忆。
(24)以上参阅《集成》页800—807。
(25)《大正》30.772下。
(26)《大正》30.294上中。
(27)《会编》考订了《杂阿含》原来卷帙次序(见页45—48)。此处分卷,依《会编》的考订。
(28)参阅《会编》的经论对照。
(29)参阅《杂阿含》一一三八经(《大正》2.300下)、《中阿含》卷一七法品善法经(《大正》1.421上)《长阿含》卷十二清净经(《大正》1.74中、《增一阿含》卷四十六牧牛品第四十九 (《大正》2.794中)。
(30)《大正》30.772下。
(31)《大正》30.418中下。
(32)《大正》27.659下。
(33)《大正》30.753上。
(34)《大正》30,418下。
(35)《大正》30.772下。
(36)《大正》25.32中。
(37)有关应颂的问题,参阅《集成》页512—518。又《会编》页18—23。
(38)如注(29)所举的《四阿含》、《四分律》卷一(《大正》22. 569中)、《五分律》卷一(《大正》22.1下)、《摩诃僧祗律》卷一 (《大正》22.227中)、《大毗婆沙论》卷一二六(《大正》27.659下)、《成实论》卷一(《大正》32.244下)等书所举说。
(39)见《刊定记》第三节。
(40)编按:此处及前说“应颂”之“未了义经”与“已了义经”,应非“了义”及“不了义”,“未了义经”,即经中尚未说毕其义,非其义为“不了义”;“已了义经”则为已说毕其义,非为“了义”。
(41)同注(34)。
(42)同注(33)。
(43)《大正》31.743下。
(44)《大正》27.659下至660上。
(45)有关记说问题,参阅《集成》页519—533及《会编》页 24—29。
(46)如“摄事分”置“如来所说相应”于首,“本地分”则置之于界相应与念住相应之间。
(47)见《高僧传》卷六《僧肇传》(《大正》50.366上)。
(48)见注(5)。
(49)《出三藏记集》卷十五法显传,记法显于东晋隆安三年 (399),经西域赴印,停留五年后,由海路回中国(《大正》55. 111下至112中)。同书卷二又载,他带回梵本十一部,有五部未得译出,其中一部便是《杂阿含》,注明“梵本未译”。同卷稍后的地方另载求那跋陀罗译《杂阿含经》五十卷事(《大正》 55.12上及12下),可见法显带回的《杂阿含》与求那跋陀罗译的《杂阿含》是不同的梵本(内容可能相同)。如果此本即彼本,《记集》就不会于前一本仍注“梵本未译”,而且亦会于后一本注明“此即前本”了。
(50)以上印顺法师分全经为五诵的见解参阅《会编》页 4l—52。